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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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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五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六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十)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具有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十一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教育、交通、工商行政等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发展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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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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