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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9章 商船(安全)条例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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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9章商船(安全)条例十
摘要: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与商船安全及与相关目的有关的法律。
(a)香港与香港以外的港口之间的航程;或
(b)某国家(香港除外)的港口与香港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或领域(不论是否公约国)的港口之间的航程;“载重线”(load lines) 指在船舶每舷显示该船舶在各种订明情况下可载重的不同最大深度而订明的线;
“新船舶”(new ship) 指在以下日期或之后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
(a)就其母国家是联合王国以外的公约国的船舶而言,指根据《1967年商船(载重线)法令》+(1967 c. 27 .)第31条公布该国政府已承认或已加入1966年公约的日期或公布该国为该公约所延伸适用的领域的日期;
(b)就任何其他船舶而言,指1968年7月21日;“缔约国政府”(Contracting Government) 指“公约国”定义(a)段所提述的任何该等政府。
(2)就国际航程而言,在决定在哪些港口之间进行航程时,船舶纯因恶劣天气或既非其船长亦非其船东所能阻止或预防的其他情况而对其原定航程作出的任何偏离,均不得予以考虑;而为决定某航程是否国际航程,任何殖民地、保护地或其他附属国、任何其国际关系由某政府单独负责的领域以及任何以联合国为其管理当局的领域,均须视为单独的领域。
(3)在本部中提述船舶总吨位,须解释为提述按照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订立的吨位规例确定的船舶吨位;凡按照该等规例为该船舶指定替代吨位,则该船舶的总吨位,为本部的施行,须为其中较大的吨位。(由1990年第74号第104条修订)
(4)在本部中提述1966年公约的任何条文,就该条文依据该公约第29条修订后的任何时间而言,须解释为提述如此修订的该条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国际载重线公约》”乃“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之译名。
+“《1967年商船(载重线)法令》”乃“Merchant Shipping (Load Lines) Act 1967”之译名。
第369章第48条符合载重线规例
香港注册船舶
(1)除本条例授予或获根据本条例授予任何豁免外,任何香港注册船舶不得行驶出海或企图行驶出海,除非─
(a)该船舶已按照载重线规例接受检验;
(b)该船舶已按照该等规例标记上一条甲板线及多条载重线;
(c)该船舶符合勘定条件;及
(d)该等规例规定须向该船舶的船长提供作为指引的资料已予如此提供。(2)任何船舶违反第(1)款而行驶出海或企图行驶出海,其船东或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3)任何船舶没有如第(1)款(a)及(b)段所述接受检验和加上标记,违反该款而企图行驶出海,均可予扣留,直至该船舶已如此接受检验或已如此加上标记为止。
(4)第(1)款所述的任何船舶如不符合勘定条件,则为施行第67条,须当作为不安全。
第369章第49条载重线的浸没
(1)任何香港注册的船舶不得载重至在任何时间有以下状况出现─
(a)如该船舶是在海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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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