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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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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试论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之法律适用袅laowuj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直到了很大作用。但现实中,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职工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羆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即可以得到双重赔偿。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理由:螇第一,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和《工伤保险条例》不违反法律。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蚃第二,侵权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螁第三,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违法。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莇第四,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害了工伤职工依《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膅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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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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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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