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50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各管房单位:为做好2012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现将我委编制的《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特此通知。附件: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房屋安全管理通知抄送: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区县政府,市属委办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28日印发附件: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12年度城镇房屋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住用安全,改善房屋住用条件和环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特在今冬明春组织对本市城镇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和宣传工作(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和其他管房单位的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城镇私房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三)直管房屋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房屋安全和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单位,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房屋的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和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由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代查。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人应积极配合。(五)为提高房屋安全检查从业人员能力,提高查房和抢修质量,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应组织召开查房动员会和组织对查房人员培训工作。培训主要内容是与房屋安全检查有关的国家、本市规定、规范和标准等。(六)依靠属地政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二、时间安排本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定于2011年11月中旬开始。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进入实施阶段;2012年2月底前完成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上报、木结构抢险加固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2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工作。三、检查重点(一)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各类危旧房屋。检查时应将房屋结构作为重点。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的节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荷载承重部位;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楼房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雨罩的节点;高层玻璃幕墙节点;檐、墙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屋面广告牌及室外空调机安装是否牢固。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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