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回购价格的确定以及股权回购后的处理等六个方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关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的新制度。本文对该制度产生的立法背景、法理基础、现实意义、规则体系等进行剖析,并对相关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分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在简单介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基础上分析考察其内涵。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救济性权利,在对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虽然理论界还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间的争论,本文坚持认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确立有相当的正当性基础。不管是契约期待权理论、利益衡平理论、效益理论,还是团体的可分解性理论,都支持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存在。在现代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通过对“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补充和匡正,被赋予了监控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新功能,进而发展成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运转的有效手段。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符合公司法理的初衷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要求,当然,在肯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同时,也不得忽略其对公司法人制度、公司资本原则、公司风险负担以及公司运营目标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引进该制度的基础上适当限制,是对待该制度的理性态度。第三部分,从比较法视角考察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适用公司、适用情形、适用股东范围、行使程序、股权于该制度的立法进行考察并做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落实到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本文认为,引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些内容也存在缺陷,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该制度还不能充分有效的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并不明确,适用情形不够宽泛,不能涵盖应保护的所有股东,程序保障规定的并不详尽,股权回有相当大的现买意义。
购价格的确定没有制度保障等。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合理借鉴各国立法经验,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规定作相应完善。关键词:股东权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中小股东保护堕堕堕婆查堂塑主羔堡堡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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甒瓸。,琹,...簊痳琩,,.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义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日益分散。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规律,公司管理成本也日益加大,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同时,股东之间在公司利益追求方面的分歧也越来越突出。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出资财产一经交付于公司,其所有权即从股东手中转移到公司名下。作为与股东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市场主体,公司有其独立的利益追求目标。虽然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意义在于保证公也无法否认一个基本事实,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公司民主是资本民主,也是多数的民主,不需要一致同意,公司股东会议最基本的议事规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促进决策高效运行的功能,但同时也使公司的决策被少数控股股东凭借资本优势进行操纵成为可能,这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特别明显。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公司利益实质就是控股股东的利益,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是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委托投票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少数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异议申请权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请求司法机关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等等,都是专为保护小股东利益而特别设置。综合考察以上诸多方式,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有着独特的功能,它在维护公司人格与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赋予了股东一个公正的退出权。在西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已经存在了嗄辏纬闪一套较为完整、规范的制度体系。在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也已经建立起来。作为实务惯例,对于该制度,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本文拟以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具体规定为基础,对异议股东股权回司依然是股东的,保证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但是我们被忽视、甚至被吞噬了。如何有效调节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以有效保护股东,特别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现代公司法必须解决的难题。否则,公司将成为管理者、控股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和《到境外上市必备条款》中有零星规定。在立法上,年我国新《公司法》第条和踉蛑苯庸娑烁弥贫取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概论投资事业的基本眭质不变的愿望。购请求权制度的立法背景、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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