蒈海商法作业羆羁作业三:,A公司租用B公司的一艘远洋货船。该船是挂巴拿马,光船租赁合同订立之前,B公司已将该船抵押给C造船公司。A公司租入船舶后,改为悬挂中国国旗,在该船舶租赁合同期间,C公司向B公司主张债权未果,遂申请中国法院扣押该船并强制拍卖,以实现其抵押权。此案中,对于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C公司抵押权的行使,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C)、美国或巴拿马法律均可以适用,,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时效期间为多长(B),将货物从日本九州运至连云港,属于哪一类合同(C)(ABD)。(A),应由谁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B)A船舶出租人B承租人C船舶所有人D托运人,每名旅客不超过下列哪一项(A)A46666计算单位B835计算单位C1200计算单位,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对此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CA三方按过失比例分担B由承拖方承担C由承拖方和被拖方连带承担D由第三方承担,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A)计算。A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B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C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碰撞船舶各方应(A)。[案例分析]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被告: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原告所属巴拿马籍“易轮”轮,系远洋运输货轮。该轮于1989年7月8日载货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12:00时许,该轮卫星导航船位为34°46′N、123°05′E,以真航向178°,。至13:41~13:55时许,该轮值班驾驶员发现右舷前方向东航行的“延安”轮,方位约80°,距离4~6海里。14:05时许,两船距离缩小至1海里左右,“易迅”轮仍未主动采取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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