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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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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已经2011年1月10日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市行政管理重心下移,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管理权限,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属于市职能部门,但市职能部门在区(县级市)设有派出机构的,由在区(县级市)的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更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的原则。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既要有利于区(县级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切实可行。(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的原则。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区(县级市)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三条管理权限下放后,市相应的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收回。第二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四条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区(县级市)投资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由出资为主方的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五条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区(县级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区(县级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第六条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区(县级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区(县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第七条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依据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以下工作: (一)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的受理和初审; (二)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三)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实施; (四)除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及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储备项目外的土地储备管理; (五)除市国土房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外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六)由区负责登记权属的房屋的房地产测绘成果的审核; (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八)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初审。第八条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对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作出吊销本局核发的行政许可证的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对其他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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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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