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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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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管理,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固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国土、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作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属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申请领取属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资金的80%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第五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滤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六条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七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拆迁范围,应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第八条对已确定的房屋拆迁项目,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九条房屋拆迁公告一经公布,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输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楼层等事项。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产权人到当地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复核、逾期仍未确定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未经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产权部门不予核准。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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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