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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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2004年第二版)
企业登记制度改革新措施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北京市登记新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优化首都投资环境,加速首都经济发展,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一些登记新政策。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和下载名称登记申请表格。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是指,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其余部分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足或分两期缴足。其中,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未缴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第二期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足。经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金),不能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办理设立登记时,投资人应按照投资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时,投资人亦应按照各方出资比例缴付注册资本(金)。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企业投资人应到经工商局认可的入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账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入资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即可作为投资人缴纳货币资本(金)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对实物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投资人缴纳非货币形态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专项许可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五、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
实行章程、合伙协议书备案制。登记部门对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不进行逐条逐款的审核,仅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下列条款进行核对:(一)企业名称;(二)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三)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四)“本章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条款。其他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六、改革市场主体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内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只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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