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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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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研(2005)072号(2005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追究。第八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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