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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提供时间:2010-1-27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长扩大会议暨第二届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组织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即“建设部部级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国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其评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必要时可设置特殊贡献奖。
各级别奖项的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1/3,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按1:3:6。表扬奖数量视具体情况设定。
第四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得“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评选部分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五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并按照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强调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严肃性。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七条评选范围: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项目。
第八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全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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