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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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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2)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上项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3)对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第一条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4)对依照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837号),该文件相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能否扣除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所谓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州、自治县。    (二)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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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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