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知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公司车险产品体系机动车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先熟悉一下车型分类以交强险费率方案为例,根据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客车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区分家庭自用和非营业以行驶证为准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货车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家庭车客车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6座以下6-10座非营业营业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企业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出租、租赁按特征分为特种车一、二、三、.-(含)以上及侧三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法规,其中的众多内容与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休戚相关,对财险业影响较大。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62号令,颁布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强险什么是交强险定义:正式名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保障对象: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保障损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属性: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险责任《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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