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新安县人民政府二○○四年八月新安县人民政府文件新政[2004]115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组织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县地矿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资源规划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理解“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科学含义,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二、严格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县地矿局要严格按照《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从严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各种违法采矿活动,对资源浪费严重,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和客商投资我县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确保《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附: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宁县、○○四年八月十三日附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宁县、嵩县和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豫国土资函[2004]232号)洛阳市地质矿产局:你局《关于审批洛宁县、嵩县和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请示》(洛地矿[2004]11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有关要求,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洛宁县矿产资源规划》、《嵩县矿产资源规划》、《新安县矿产资源规划》,请转洛宁、嵩县、新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对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矿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先、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勘查工作投入;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探矿风险,提高投入产出率;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社会经济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激励机制,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培育和规范探矿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鼓励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的供应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对能源、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等后续资源进行勘查。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客观调控。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切实做到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市场为导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提高集约化水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提高非金属矿产的深加工程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限期淘汰落后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五、必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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