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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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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监督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县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财政担保贷款的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县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地做好招标投标工作。各部门不得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代理机构范围。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的新闻媒体。重大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信息化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水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县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节能、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政府投资方式第九条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第十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第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第十二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采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十三条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资金由国务院、省政府或由县政府指定有资质的出资代表人行使政府出资人权利。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节前期工作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将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或实施方案报批时应当附相关行业审查意见和配套资金承诺等文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委托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价。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通过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动态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动态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进行评审。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会后5天内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书面行业审查意见。项目法人应将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建安工程险费用列入概算总投资编制,并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及相关合同中严格执行。需由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建设实施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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