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34项)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处理意见备注1行政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设立及其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行政法规】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企业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重要事项。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2行政许可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行政法规】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个人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3行政许可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行政法规】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企业或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4行政许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行政法规】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申请设立打印复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5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因建设工程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法律】201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6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建设工程拟对文保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6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7行政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批准【法律】201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6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8行政许可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法律】201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6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文广新体局行政审批办保留9行政许可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行政法规】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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