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深化,传统的原被告两方对立的民事诉讼方式已不能满足复杂多样的民事纠纷格局。因此,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框架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设立其的目的是为了在民事关系复杂纠集的情况下,尽可能迅速的平息多方纠纷,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然而,在我国当下的民诉体系中,第三人制度理论很难自圆其说。
【关键词】第三人;独立请求权;利害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6-01
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内在理论矛盾和结构偏差,如若不从本质上进行统一,那么理论界的分歧就会越发扩大,在理论偏差的路上越走越远。而实践中的标准不一导致的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也使司法机关背负巨大压力,进而使得诉讼效率更为低下,彼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述
民事诉讼第三人,顾名思义,是指介入到冲突主体之间已经开始并进行着的诉讼中的人。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存在着不同的说法。现今主要主要有两种称谓,诉讼第三人和诉讼参加人。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成为诉讼参加人,俄罗斯、中国以及东欧一些国家则称谓诉讼第三人,另外美国同时使用诉讼第三人和诉讼参加人两种称谓。在我国,采用第三人这个称谓主要来源于苏联,因历史上的原因,我国与一些东欧国家都保留并沿用的第三人的说法,现今的俄罗斯与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上仍然采用这种称谓。一般来说第三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是有别于维护共同利益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第三人既不能像原告一样单独起动诉讼程序,也不能像被告一样直接作为应诉的主体行使各项权利,其参加诉讼只能依附于原被告间的诉讼活动而存在和继续,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的争议诉讼标的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关连,并且案件结果会影响其权利的变动或责任的承担,所以第三人才会依申请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所参加的诉讼是己经开始,但尚未裁判,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有三:,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原告和被告的,在诉讼中,他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是诉讼当事人,如果第三人诉求对象是原被告双方,那么在诉讼中就有两个诉讼请求,即本诉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第三人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分别指向原告和被告,则该诉讼中就产生了三个诉讼请求,即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
第三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诉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相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的,是指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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