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名称)与(企业工会名称)工会(代表职工)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企业名称)第_届_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代表签订。第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经济效益,共谋企业发展。第四条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力,企业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征求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企业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参加或列席会议。第二章企业用工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聘用职工,相同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少数民族职工,除《劳动法》规定的特种行业外,严禁招聘录用未成年工。第六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第七条企业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八条企业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企业的工作时间,遵照《劳动法》实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调整工时难度较大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及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加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二条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企业工会的同意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未能补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不得安排补休。第十三条企业执行政府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自定假日的天数,享受条件及办法,但不得与《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相抵触。企业指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五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据经营效益状况,依法提出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的时间等。第十六条双方在每年_月进行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并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七条企业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依据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但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企业确定新招职工工资,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十九条职工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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