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发布时间:01-0215:49 来源:国家保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密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保密检查应当依法履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保密检查。 第五条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对机关、单位的保密检查。第二章工作职责、机构、人员 第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全国保密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涉及全国范围以及重点领域、重大专项保密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 (五)指导全国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业务培训; (五)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市(地)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保密检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技术检查队伍,市(地)级和县级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九条保密检查人员应当取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证件。第三章检查内容、方式 第十条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和涉密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保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 (十五)保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六)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保密检查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自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专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第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施、设备和场所等进行保密检查,应当运用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装备和手段。用于保密技术检查的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并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通过。 第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检查。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目录;组织开展较大范围的保密检查,应当成立保密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进行专门部署、动员和培训,明确工作和纪律要求等。 第十六条保密检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检查组,配备检查人员,明确检查组长和其他检查人员职责分工。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佩带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l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 第十八条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 (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 (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 (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受检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检查要求,作出相关工作安排,积极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对检查组指出并要求纠正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受检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信息擦除工具清除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信息的,应当主动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出具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和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并向组织检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有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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