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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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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膃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螄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令第82号公布袈螆目录袅第一章总则蒃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羈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膇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薆第五章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芁第六章入伙、退伙肈第七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蚇第八章法律责任肄第九章附则肀第一章总则膈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肈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螆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肃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芈第五条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膅第六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芄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袂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芇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薆(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羆(二)有书面合伙协议;薁(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蚁(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羇(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莄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蚄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螁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莈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膆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莃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袁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蝿第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薃(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膂(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袁(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袆(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芅(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羀(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羁(七)入伙与退伙;芆(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螃(九)违约责任。羃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肁第十四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蚇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蒅第十五条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膁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签复,说明理由。肈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羃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蒁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芀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芅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蚅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芀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蚆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莃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蒀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肇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螅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肂第四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蒀第二十五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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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