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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柏养老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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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险种名称:松柏养老金保险
具体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条款名称: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 99-08-11
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16至64周岁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开始领取日
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为45、50、55、60和65周岁,开始领取日为约定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依约定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10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10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5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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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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