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办文件
鲁建劳办〔2010〕16号
关于印发《省外进鲁建筑
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保办:
现将《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O 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市住建委(局)、建管局(处)
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办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省外进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外进鲁施工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等级和拨付标准的通知》(鲁建劳〔2010〕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外进鲁施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
第三条拨付等级的划分
(一)拨付壹级核定条件
1、1970年12月31日前成立;
2、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连续6个月达150人以上;
3、在省建管局登记备案并连续五年审验合格;
4、在鲁施工期间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市场行为。
(二)拨付贰级核定条件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连续6个月达100人以上;
2、在省建管局登记备案并连续三年审验合格;
3、在鲁施工期间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不良市场行为。
(三)省外企业在鲁施工不满三年、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一律不核定拨付等级。
第四条拨付标准
养老保障金拨付标准,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按其拨付等级确定如下:
壹级: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50%;
贰级:建筑企业承担工程实收养老保障金的30%。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的办理
凡在我省领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省外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管理手册》。
(一)《管理手册》的申报和审批
省外企业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可向工程所在地市地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办理申请。《管理手册》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级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上报,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地有工程的,由进鲁后最初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的市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上报。各市对申报企业审核后,编制《管理手册》审批汇总表(附件6),报省劳保办、省建设劳动协会审批。
(二)申报《管理手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省外企业申办《管理手册》时,可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分别报送需提交的材料。
1、初次申请(正常年审)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申请表(附件2);
(3)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报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
(6)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验原件报复印件);
(7)在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报复印件);
(8)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登记备案证(验原件报复印件);
(9)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市场行为证明,包括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安全生产情况等(原件);
(10)企业近期连续6个月向所在地社保部门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验原件报复印件);
(11)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花名册(原件);
(1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2、企业变更名称或法人代表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变更申请表(附件3);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报复印件)。
3、升(降)拨付等级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升(降)级申请表(附件4)
(3)企业成立批准文件(验原件报复印件);
(4)企业近期连续6个月向所在地社保部门交纳社会保险的票据(验原件报复印件);
(5)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花名册(原件);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4、补发《管理手册》
企业如丢失《管理手册》,应及时在市地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经市地审核后,携带遗失声明和《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金管理手册》补发申请表(附件5),报省审批。
(三)《管理手册》的办理时间及申报材料的要求按照鲁建劳办〔2010〕11号文执行。
第六条拨付管理
(一)省外企业在鲁施工期间,应遵守《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做好养老保障金收缴工作。
省外企业在工程竣工后可向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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