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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023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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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67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和《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总的看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努力完成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扩面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在建制镇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当财经基本养老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建制镇及以上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制镇以下企业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建制镇及以上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建制镇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杂实行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以及离退休人员,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中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今后新招的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已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统筹的临时工,其养老保险关系暂维持现状。 
(三)企业职工被判缓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暂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恢复政治权利或者被判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 
(一)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按多个基数、多个比例筹集的市县,一般应从2000年1月起干按一个基数、一个比例执行。 
(二)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时间,统一由省里确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三)国有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省劳动厅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每年按5%-10%的比例递增;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企业缴费比例按照当地现行标准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难按相对应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帐。原下岗职工今后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将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与原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三、关于前补后延问题 
(一)省劳动厅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前补后延”政策,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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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