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关于补偿责任的几个问题.docx关于补偿责任的几个问题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补偿责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意见》、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卜: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笫十四条第二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冇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门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冇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对补偿“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口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笫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耍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1三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珞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门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注意:第八十七条为“莫须有”补偿“责任”补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早已出现或存在于我国民法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形式或类型的民事责任却长期没有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与重视。新I口民法教科书屮找不到关于补偿责任的任何理论叙述,早已热闹非凡的民法学界也一直未见有人涉足这一领域。补偿责任的理论至今在民法学中仍然是一块蕴藏着巨大价值、尚待开发的处女地,很多问题都迫切需要并值得讨论。一、补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补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事由或原因,依法应向受损害人承担的以补偿财产义务为内容、带有弥补损害特性的特殊民事责任。补偿责任的法律特征:(1) 是财产责任。补偿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即以补偿财产义务作为责任的基础与内容。具体补偿方法出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出法律明确规定。(2) 主体复杂。补偿责任主体既可能是行为人,也可能是第三人(包括国家)。(3) 非过错归责。补偿责任的归责以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主,以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为辅。(4) 责任构成要求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而补偿责任的构成往往只以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和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补偿责任的构成主要从损害事实及结果、因果关系、社会公益原则或公平原则等方而考虑,不耍求责任人行为违法和主观上冇过错,并且不同种类补偿责任的构成可能还有更特殊的要求。(5) 不具冇惩罚性。由于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基础,补偿责任的内涵与特性都决定着它是一种不具有惩罚性的财产性民事责任。非惩罚性特点决定了补偿责任宜小不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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