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的探析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一项执法活动,也是一项社会工作,具有专门性与群众性。要在社区支持下达到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必须充分重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资格、素质与培养。本文试对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及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选任、培训的要求作一探讨。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素质选任培训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
(一)社区矫正辅助力量的概念与组成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目前,社会整改工作系统基本上是以街道、乡镇司法办公室为主体;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对犯罪者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进行重点监督。因此,广义的社区矫正辅助队,除了司法社区矫正法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是直接负责;狭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事,参与纠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本文主要研究了社区矫正辅助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
“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因此,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包括三大类:(1)基层社会组织;(2)社会团体(3)社会志愿者,即社区矫正志愿者。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还包括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者其家属。
社区矫正即将犯罪人置于社区内并给以监督、管理、帮助及保护,以最终促使其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是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内容。通过参与社区矫正,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可以凝聚社区的向心力,曾加对社区的关心度;另一方面,在社区自治组织也以提高自己在社会大众的政治地位,显示其号召力。参与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组织本身,包括各下属机构的组织,当然,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并非空泛地“参与”,二是设立专职的社区矫正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大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量。
矫正工作要求在尊重社区矫正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并为之安排一对一个帮助他的志愿者,志愿者应该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教育,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改造罪犯者并对其安置,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要积极为这些志愿者创造条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参与机会,增强后备资源和力量并加强社区矫正。在许多国家,公民做义工是从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的,其基本素质都较高,社会地位也非常高,广受尊敬。志愿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我国该用立法的形式确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其他单位
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成熟的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服务,不仅要组织政府资源,更要良好利用社区资源从未进行。将带罪之人安置在社区中进行教育培训并改造,如果不充分调动社区群体参与到教育改造,不仅在社区矫正的质量上不被保证,而且罪犯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其结果是社区矫正破产。
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或
论社区矫正辅助力量建设的探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