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起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实施审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街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法律知识和内部审计业务的培训。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财务会计机构相分离。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业务培训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对外投资;
(三)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审签基本建设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经济效益;
(五)审计经济合同;
(六)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七)评价经营风险;
(八)审计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审计或审计调查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本单位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在单位内部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XX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