蕿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莀螇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召回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羁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蝿(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蒇(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莃(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肀(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芈(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芇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蒄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蒂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监督工作。蚈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监督工作。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膂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薀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肇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蒄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召回效果负责。芃食品召回计划的内容包括:虿(一)食品名称、数量、批次、销售区域;蒆(二)可能存在的危害;膄(三)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莅(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肁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需要变更食品召回计划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提交新的食品召回计划。膀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羅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膂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腿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虿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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