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案、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案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案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案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案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表1)学校适宜规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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