袀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螇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薂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薁第三条本县县城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螈第四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求,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螅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时防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肁第六条县人防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国土、环保、房管、教育、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职责与义务,积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各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联合审批机制。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莁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由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衿第八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袄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七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蚅2、新建居民住宅楼(含危房翻新住宅),除第1项规定的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肁3、新建除第1项规定和居民住宅外地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蚇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县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负责统一就近异地修建: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芆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膄2、建设地段地下管线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袂3、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简直首层建筑见米的项目。蚈第十条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皖价房[2003]258号等文件的规定计收。标准为:10层及以上或基础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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