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况: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pulsoryCertification”,C”,所以也可简称为“3C”认证,认证标志是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和使用的准许标记。设立目的:为了维护我国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民得身体健康,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应当获得而没有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认证实施: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实施范围:为了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制定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于属于《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签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标志,允许进入中国市场。截至目前,共对一批(第一批共19大类132种产品)和随后增加的几种产品(油漆和汽车零部件等)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分类和实施情况:基本上可以用两大类,三种情况来划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管理规定,将产品分为两大类: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和不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机电产品直接办理通关单,予以放行;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机电产品在入境时会有三种情况:1、无需提供任何证书直接放行;2:必须提供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后放行并实施入境验证工作;3、必须提供有效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后放行,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检验。三种情况: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机电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取得和加贴3C标志是此类机电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没有获得的一律不得进口。2、无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进口机电产品:这种进口机电产品有四种情况,可以不需要提供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证书,直接放行。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进口机电产品:此类产品可以不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放行。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物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需要说明的情况:1、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进口应当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电产品,与对区外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必须获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贴了标志的才能入境,否则就会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2、陕西地区免办证书的实施机构:认证监管处。旧机电产品进口1、基本情况国家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有三种情况:一、允许进口;二、限制进口;三、禁止进口。判定的标准有三:(1)、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三部委联合公告:禁止进口目录;(2)、国家质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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