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实施办法
(试行)
随着我国商贸服务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市商业街区建设不断发展和升级,对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新消费模式,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的规范和引导,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精神,参照商务部《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导规范》,现就我省创建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创建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的宗旨是:推动安徽特色商业街区进一步提升街区特色和经营品位,促进全省商业街区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构建安徽特色的商业街区体系,打造现代化的商品流通网络,有效促进消费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条建立省商贸集聚区示范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的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是在城市市区、县或县级市城区和重点镇,以街道和周边地区为主要区域,以带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并向周边延伸,商业及服务设施高度集聚,经营特色鲜明,业态结构合理,综合效益良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提供特色商贸服务的区域性商业集群。
第四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分为综合型特色商业街区和专业型特色商业街区。综合型特色商业街区以满足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体验等综合性消费需求为主。专业型特色商业示范街区一般具有鲜明的建筑、历史、文化或商品经营特色。
第五条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条件
(一)区位环境条件
1. 有利于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的实施。
2. 符合城市的道路交通条件,有利于人群的集聚和疏散,避免或减轻对公共道路交通环境的影响。能够有效处理客流、车流和货流的平行和垂直组织,有条件的街区可以和城市交通枢纽有机结合或设立公共交通站点。邻近道路能负担车流、停车条件时,应改为步行街。
3. 与居民区适度分离,避免或减轻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二)基础设施条件
1. 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功能,实现无障碍刷卡消费,拥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消费环境舒适,生态环境良好。
2. 街区出入口、主要节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系统,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多种语言标注,广播、问询系统清晰、明确。
3. 街区道路地面坚固、平整、防滑、清洁。
4. 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烟、排污、排水、公厕、交通、停车等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商业、卫生、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规定。
(三)建设规模条件
1. 大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1000米,总经营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中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600米,总经营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小型商业街区有效长度不少于300米,总经营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
2. 各类街区的店铺数量应在100家以上。
(四)公共管理条件
1. 符合城市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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