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2006年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3-24 9:51:50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凡本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在职职工[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须提供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或社保机构批准其延期缴费的证明),但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均可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版(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保障条件
尚未发现患有各种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肺炎六种重大疾病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参保办法
参加本计划必须集体参保。要求参保单位须有60%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且每个参保团体不少于10人(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少于10人的必须是100%参加),参保手续由本单位工会办理。
第四条 保障费和保障金额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个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超出最高参保限额部分视作无效参保)。参保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同一份数参保。保障费可由个人缴纳,也可由工会、行政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五条 保障期限
1. 保障期限每期为三年。于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参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 被保障人在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不得重复参保(重复参保的以首次参保为准,除此以外的视作无效参保)。
第六条 保障范围
1. 各种原发性癌症。 2.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 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4.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5.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 非典型肺炎。
以上六种重大疾病的具体定义见附则。
第七条 保障责任
1.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经广东省内国家认定的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保障的六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者(患“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即可申请办理给付手续),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审核后,由单位工会向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申请办理给付手续。
2. 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保障金一次性给付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3. 被保障人自被确诊患有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六种重大疾病之日起,超过180天不报案的,将视作自动放弃保障金的给付,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4. 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自行终止。
第八条 续保
1.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责期。保障期满后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2. 续保时增加参保份数的,新增部分视作首次参保,须执行180天的免责期。
第九条 除外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将不承担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