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前必看,仅供参考)1、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例外)、《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规范性文件。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伪造——虚假的;变造——涂改、挖补。6、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7、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外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文。8、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9、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10、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11、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1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1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14、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15、会计档案永久保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1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签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17、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18、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19、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0、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2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影响因素: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繁琐;经营管理要求)22、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3、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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