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2-26发布 1993-07-01施行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电缆线路安装工作的施工质量,促进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安置牢固; 、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三、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运输与保管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充油电缆至压力油箱间的油管应固定,不得损伤。压力油箱应牢固,压力指示应符合要求。 滚动时必须顺着电缆盘上的箭头指示或电缆的缠紧方向。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一、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三、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四、充油电缆的压力油箱、油管、阀门和压力表应符合要求且完好无损。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贮存: 一、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地基应坚实,当受条件限制时,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水。 二、电缆终端瓷套在贮存时,应有防止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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