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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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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第八条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第十条  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二)申请企业将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丙级监理资质,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请示(正式成文)一式二份; (二)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三)其他相关材料(丙级1套,甲、乙级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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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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