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2010〕118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经营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河南省煤炭条例》,按照“规范程序、提高准入、强化监管、便利服务”的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现将《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凡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事宜按《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二○一○年五月五日
附件
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煤炭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铁路运输方式)、零售(公路运输方式)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活动。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五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条件
第六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七条设立煤炭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
(四)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10万吨以上;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
(六)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
(七)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和办公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年经营煤炭能力达到2万吨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有
委托的相关证明;
(五)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含个体经营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加工设施,储煤、加工、贮存等场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或有委托的相关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煤炭经营资格按经营场所属地管辖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固定的办公地点证明;
(六)企业储煤场地证明、自有铁路专用线证明或铁路货位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
(七)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操作上岗证书,或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
(九)其它相关文件和证件。
第十二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煤炭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市、县、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省属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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