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权威,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题词:渎职犯罪原因预防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去有人把渎职罪称为“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这是因为此类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这与所谓来自外部的,独立的个人反抗统治阶级的其他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尽管国家的性质有所不同,渎职犯罪在各国的刑法典中都得到相当的重视。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渎职罪原因探析(一)渎职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
“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2004年5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阜阳市工商局颖泉分局周棚工商所副所长白啟祥、李亭君立案侦查,7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2003年8月,周棚办事处居民张伟林夫妇的女婴在食用“绿元”牌奶粉后,患营养不良综合征死亡。12月28日白啟祥、李亭君在明知张伟林要求追究张俊田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此事进行调解,并接受张俊田的吃请,白啟祥还接受了张俊田的贿赂1000元。此后,白、李二人对劣质奶粉一事不查处、不移交,也未向上级汇报。2004年4月劣质奶粉事件被披露后,白将贿赂款退回,并与李指使该工商所会计胡某伪造了法律文书,以掩盖事实。从此案来看,涉案犯罪人员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体制弊端是渎职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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