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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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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2013年4月11日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3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工商、规划、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市政、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和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第七条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竞标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协议出让办法。第九条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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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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