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营业场所临柜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保卫技能培训和考核,取得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上岗证》,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后续强化教育和培训。
第1条 营业场所应当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在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
第2条 各分支行应当为保卫人员、临柜员工、保安人员配备数量充足的防卫器械和警戒用品。
第1章 营业场所安保基本规定
第3条 营业前准备。
(1)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将营业厅大门开启,反锁固定卷闸门(推拉门),锁好电动门开关盒,保管好遥控器;
(2) 解除报警装置夜间布防状态,对营业场所进行下列项目的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向保卫部门报告。
1、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报警电话是否畅通;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图像存储、回放是否正常,进行记录;
2、营业大厅、与营业大厅相连或相通的办公室或开放式办公区域有无异常情况;
3、卫生间(卫生设施)有无异常;
4、水、电情况是否正常。
(3) 清点接款人员人数,分发防卫器械,安排保安人员在门外设置警戒线,做好接收现金尾箱准备,营业大厅以及在行式自助设备自助区不得留有非本行员工;
(4) 运钞车到达后,保安人员和接款人员迅速拉起警戒线,警戒人员就位,配合押运员及时劝阻和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警戒区域安全正常后,负责接收款箱的员工与运钞车解押员办理交接登记和签章手续,快速将款箱送入营业室,锁定安全缓冲门;
(5) 款箱进入营业室后,如尚未到正常营业时间,可将大门重新关闭,待到营业时间后重新开启。
第4条 营业期间。
(1) 禁止在营业场所会客,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危险、有害物品,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2) 营业场所必须保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临柜。临柜员工应保持警惕,严格执行业务办理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
(3) 为防范临柜员工受到危险品伤害,临柜员工不得接受他人递送的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和包裹;
(4) 安全缓冲门应随时处于锁定状态,钥匙分开管理,任何人员出入缓冲门之前,必须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出入后立即锁定;
(5) 备用金或收入大宗现金要及时放置于款箱或保险柜内,不得置于桌面,超出规定库存量的现金,应及时入库;
(6) 临柜员工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须经营业厅负责人同意后,妥善处理好桌面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等重要物品入柜加锁,退出微机业务处理系统,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
(7) 营业期间,所有进入营业室的人员,必须在《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附件1)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工作检查介绍信》(附件2)、工作证、检查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8) 禁止非本营业室当班员工进入营业室内(包括分支行其他部门员工、保安等)。分支行员工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时进入营业室的,必须经过本分、支行行长批准;分支行保卫部门、业务部门对所辖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业务检查的,经分支行行长批准,持分支行保卫部门开具的《工作检查介绍信》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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