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京社科规划文[2017]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为落实市委的巡视和整改要求,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中后期管理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经过前期调研、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在征求部分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单位的基础上,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决定正式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试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中后期管理,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细则。中期管理第一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每个在研项目只接受一次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资金下达后的第二年进行,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及转化、经费使用等情况。第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检项目的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按要求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材料。第三条凡中期检查期间已完成研究任务、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或拟鉴定成果的,可不参加中期检查;凡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中期检查的,须经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情况说明。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或备案,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变更。,须详细说明拟调整后的研究思路及框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须详细说明调整后的研究思路及框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须在研究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写明延期原因、延期期间具体的研究计划、各时间点应完成的研究任务、拟申请鉴定及结项时间,并承诺“届时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并结项,逾期仍未完成即视为同意撤项”。每个项目只限申请延期一次。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或系列论文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须写明原因及调入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并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结项时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说明》执行。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因去世、疾病、出国等原因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变更表》,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须写明新项目负责人的出生日期、职称/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相关研究成就等信息。新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原课题组成员,须承诺“保证按照原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签字。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作出处理。(含阶段性成果,下同)有政治问题的,撤销项目;,撤销项目;,撤销项目;,终止项目;,终止项目;,三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终止项目;,且在清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视情况撤销或终止项目。第八条终止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项目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财务章),结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没有任何前期研究成果的项目,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撤销项目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成果鉴定第九条最终成果须经同行专家鉴定后方可正式出版。确需提前出版的,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第十条项目研究期满或提前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提交5套匿名的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及转化材料。。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1人;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生导师等关系密切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无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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