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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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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论文.docx保险代位论文摘要:保险代位制度是民法代位制度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险代位制度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价值,是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有效工具。本文从保险代位权的涵义特征和理论基础开始分析,进而阐述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以及行使条件,论述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等问题,最后针对其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权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保险、保险代位权、保险人、保险合同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在保险法领域,保险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保险代位权制度。我国法律对保险代位制度的对象不完善,理论上缺乏深入研究,实践当中问题很多。鉴于此,本文试图把握保险代位权的真正含义,挖掘其背后理论基础,明确其运行和适用范围,以期能对我国保险代位权有所裨益。一、保险代位权概述保险代位权的概念、特征1、 保险的代位权概念保险代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保险代位权包括两种,一为权利代位权,一为物上代位权;狭义的保险代位权仅指权利代位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依通说,一般对代位权采狭义解释。本文中的保险代位权釆狭义说,即仅指物上代位权。2、 保险代位权的特征保险代位权的实质是一种特殊债权的让渡,它具有如下特征:法定性。保险人之代位权乃依法律规定强制且直接当然地取得,无需被保险人之转移行为。不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有保险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有保险代位权,保险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权。补偿性。被保险人转让向第三人求偿的权利是其享受转移危险权利的随附义务,保险代位制度为保险补偿制度的派生、发展和必然结果。实体权和程序权的融合。保险代位权既是债权让与,也是诉权让与;既是实体性权利,也是程序性权利。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1、大陆法系学者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四种学说:不当得利说。这一理论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因侵权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赔偿而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利益,形成不当得利,代位请求权之功能仅在于防止保单持有人不当得利。保护投保人利益说。此说认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之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投保人的保护。物上权利转移说。此说认为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标的的相应权利即转移到保险人手中。社会公平说。此说认为,人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可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从而有违社会公平。2、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在英美国家,保险法律界都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是建立在补偿性合同基础之上的,是由这种补偿本质所决定的。但是,对于代位求偿的法理基础和来源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求偿以衡平原则为基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衡平法院所给予的,代位追偿是衡平法上的一个原则。这里所指的衡平法原则是指:避免对被保险人超额赔偿不是要剥夺他的财产,而是为了避免他获得不当得利,不当是因为这个利益是以承保人受损害为基础的。这种观点在英国受到广泛接受。在美法存在的,不取决于保险合同对这一权利的保留,即使保险合同对代位作了明确规定,适用的原则仍是衡平性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的代位权也要在衡平法代位的理论下考虑,要符合其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利是基于法律给予保险合同的默示条件,即被保险人有义务对第三者责任方采取法律行动以减少他的损失,并将其减少损失的利益交予保险人。意即默示条款是一种根植于保险合同当中的,将权利从一人转至另一人的方便的方法,这种转让勿须转让人的同意。3、本文观点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在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补偿的同时防止其不当得利。首先,保险代位制度本就是损害补偿原则的产物。其目的是让被保险人的损害得到补偿而非获利。其次,被保险人的两项请求权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同一损失,如两项请求权皆可得行使,则必然出现双重补偿。而基于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不具正当性。在具体实践中,损失就算难于精确,也不该允许增加行使一项请求权来保障〃莫须有〃的损失。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且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中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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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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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