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王晓勇导论一、基本内涵二、研究对象三、研究内容四、学习目的五、学习方法一、基本内涵“法制”一词在我载。如:《商君书*君臣篇》中“立法制、度量,以禁之”。《礼记*月令》中:“修法制,善囹圄”历代关于“法制”的记载很多,但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则是从清末民初开始的,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所谓中国法制史,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二是作为一个学科概念,指的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二、研究对象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探索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三、研究内容大致是从立法概况、立法思想、法律形式、部门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制度、经济立法等)、司法制度这几个方面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社会主义时期。1、奴隶制时期我国奴隶制社会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法律制度经历了夏商、西周、春秋这三个时期。夏商是奴隶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西周则是奴隶制法制成熟与完备时期、春秋是奴隶制法制衰败与解体时期。2、封建制时期我国在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战国时期步入封建社会。其中,战国、秦朝是封建法制的形成期,汉朝是封建法制的确立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法制的过渡演变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特征。随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尤其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空前的发展,中。自唐之后,中国社会又进入大分裂的局面,宋、元是此时两个代表性的朝代。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达到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期。自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直到鸦片战争以前的秦朝,经历了延续近三千年的封建社会,这一时期各封建王朝所建立的法制,都是封建法制。其中,秦朝法制、汉朝法制、隋唐法制是我们的重点章节。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分别代表不同阶级的社会利益。
《中国法制史》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