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刑法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丁某故意杀人案———故意犯罪的认定【案情介绍】丁某,农民,丁某与本村村民李某通奸,两人预谋毒害丁的妻子赵某,然后结为夫妻。一天中午,丁某从外面回家,见其妻赵某在院子里干活,厨房里正煮着米饭,丁某认为毒死其妻的机会已到,急忙取出事先准备好的“1605”农药,往饭锅里倒了几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赵某他出去办事,吃饭别等他。赵某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丁的儿子(10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赵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她的儿子吃了几口饭,便喊肚子痛,一会儿便死了。【法律问题】丁某的杀人行为出于何种心理态度?【评析】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丁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从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况,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即行为人将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其追求的目的。而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放任是指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任其自然。即使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本案中,丁某认识到自己的投毒行为是一种杀人行为,并且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造成其妻子和孩子的死亡,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丁某决意杀死其妻子,并希望妻子死亡,同时对于其儿子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结论】综上所述,丁某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造成其妻子和孩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其妻子死亡,同时故意放任了其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对其妻子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对其孩子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因此,丁某属于故意犯罪。二、吴某故意放火案———直接故意的认定【案情介绍】吴某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单位处分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一日晚!时许,吴某潜入单位,打开汽车油箱,将事先准备的棉纱浸泡在柴油内,进行了犯罪准备。次日凌晨,吴某将柴油浸泡过的棉纱点燃,投入单位油库院内,又将浸油的棉纱放于单位5个车间内的汽油箱周围点燃,继而发动已经着火的一汽车,准备撞配电房,因汽车发动机着火而未得逞。当吴的破坏行为被值班人员发现时,吴即拧掉其发动的汽车油箱螺丝,使汽油外流,火势扩大,当即将该车烧毁,还烧毁一些其他车辆,。由于扑救及时,才未造成更大损失。【法律问题】吴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评析】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因受单位处分而不满,为泄愤报复而实施放火的行为,致使油库燃烧、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从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两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刑法案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hangdan5609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