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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通辽市城镇幸福社区建设行动计划.docx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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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通辽市城镇幸福社区建设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8337”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快全市社区建设步伐,切实提高社区建设管理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改善民生,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城镇开展幸福社区创建工作。为此,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幸福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幸福社区应具备为社区居民(包括进城农牧民转移人口)提供较好的居住环境,具有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卫生医疗、文体活动、物业管理、警务安全、日常购物等用房及相应功能,使居民较好地参与社区管理,与社区、党和政府通畅沟通信息,居住生活相对舒适安全满意。XX年,在全市完成70个城市幸福社区创建工作,其中:科尔沁区30个,开发区9个,科左后旗7个,霍林郭勒市5个,开鲁县5个,扎鲁特旗4个,奈曼旗4个,科左中旗3个,库伦旗3个。二、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一)切实做好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每一个社区都要有相对集中的社区公共用房。一般地,老旧社区的集中公共用房面积一般不小于800平方米,新建社区公共用房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规模较大的,公共用房面积还要相应增加。各旗县市区要按要求对列入幸福社区建设不达标的社区公共用房进行改扩建,也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解决。国土、住建、规划、供热、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支持老旧社区公共用房改、扩、新建工程建设,并比照棚户区改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各种入网费等经营性收费。办公及文体活动、卫生医疗、物业管理等场所及服务均应在社区所辖的各小区内实现。新建小区和集中改造的棚户区都要按建筑面积4‰的要求提供集中的钢混结构的社区公共用房,且应单独设置,不与住宅相连;开发规模较小、在一个小区内配建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其在本小区的配建比例应达到5‰。社区公共用房包括纯公益性用房和有收益公益性用房。纯公益性用房包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社区两委办公用房不能超过社区公共用房总面积的10%),居民文化体育教育活动用房,培训活动用房,司法救助、矛盾调解活动用房,警务室用房,便民一站式服务中心用房等,各级政府要按相关功能要求配备齐全相关设施设备。有收益公益性用房包括医疗服务用房,老年人活动中心用房等。社区幼儿园用房、社区商业用房等一般应单独设置,可以有偿使用。要在社区配建垃圾转运站和公厕。(二)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幸福社区应是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环境较好的小区。列入幸福社区的老旧小区应进行必要的改造。主要内容是:居民住宅楼的节能改造,供热、给排水等老旧管网改造,小区环境绿化、硬化、亮化、美化改造及停车位建设。三、幸福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一)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建立社区内失业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等动态管理制度,动态掌握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介绍等服务;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协助调处辖区内劳动争议。协助做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社区医保、社保扩面征缴和相关管理工作。(二)社区救助服务。了解社区贫困居民或家庭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档案,掌握贫困家庭需要救助的主要问题,并做好有关方面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对社区内的优抚对象、孤寡残弱、特困家庭实施帮扶。协助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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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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