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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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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略)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物业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同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进行划分,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同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1/2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同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以及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的时间等文件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和文件资料后7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抄送的开发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20日内,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一般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必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的,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1票;非住宅物业的,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满50平方米计1票;不足50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50平方米计1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机动车停车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房屋,按前款规定计算投票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的业主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作约定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对其在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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