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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宪法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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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论文-侵犯宪法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摘要: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和实际需要出发,应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作扩大解释,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定法上的依据,而且也符合宪法司法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宪法权利
    
    
    
    一、一个案件引发的问题
    
    2001年9月6日,某村203名村民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帮助村民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以李某某为主任的村民委员会自成立两年来,从未召集过一次村民会议,从未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超越职权对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村务问题擅自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村民对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2000年11月20日,该村130名村民(占全村选民十分之一以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关于立即召开村民会议审议本届村民委员会近两年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情况的动议》,要求:⑴立即召开有全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两年来的工作报告,对动议中提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并接受村民会议的审议;⑶由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做出评议。但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动议不予理睬,拒不召集村民会议。
    
    2001年5月31日,179名村民(占全村选民五分之一以上)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某、汪某某的报告》,并向镇人民政府备案,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条的规定28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某、汪某某,但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上述罢免要求一个月后仍拒不召集村民会议。
    
    2001年7月4日,179名村民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8条规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某、汪某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
    
    对于203名村民的起诉,法院在受理后认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宪法权利(本案中具体表现为村民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权利)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或者说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评析与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则上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争议,即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则不受行政诉讼的救济和保障。[1]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111第项更是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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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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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