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分析
学生姓名:
院(系): 电子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 安全0702
指导教师: 刘灿
完成时间: 20 年月日
课题研究的意义
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以及如何合理地填补其所生之损害,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自工业化以来,工伤事故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生产。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工伤事故给职工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社会的稳定。如何救济工伤职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始终是理论和实务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工伤事故救济中,民事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是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对这两个制度的结合适用,不仅复杂,而且争议很大。工伤保险从民事侵权制度中发展而来,在保障与补偿职工利益、分散企业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有偏离最初的制度初衷之负面影响。将工伤保险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起来,使之发挥各自的优势,不仅现实迫切需要,而且理论上完全可能。
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如何构建两者的适用关系,直接关系着工伤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选择,因而,历来为各国法学界所重视。目前,我国针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尚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对我国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情况下,国外就赔偿问题存在着以下的赔偿
模式。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在工伤事故案件同时符合人身侵权责任要件和工伤赔偿给付的条件时,受害人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依据社会保障法请求给付工伤赔偿,要么依据民事侵权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但两种请求权互相排斥,不得同时主张。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此种模式,后来均被废止。此模式允许受害劳动者进行自由选择,受害人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赔偿方式,但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权利人面临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风险、工伤受害者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选择权、工伤受害者能否撤回先前的选择以及如何撤回等,均因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而难以操作。
(二)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是指由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人身侵权事故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时,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赔偿给付,不享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意味着完全免除了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由工伤赔偿责任替代。实行该模式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另外,法国、瑞士、挪威等国也采此模式。如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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