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修改说明*******************************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于新颖性****************************三、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10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2)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A技术特征和B技术特征。3)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任何与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关或相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10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有新颖性。-15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15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的技术方案,但没有公开新权利要求1中的C技术特征。2)新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直接给出单独对比的结论)。对比文件2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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