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合同各有说法实践中,解除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一般来说,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作出了投保人享有对合同的任意单方解除权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又都有例外情形。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双方享有的解除权的不同规定,及合同解除后处理情形的复杂性都导致了实践中这类争议发生频繁。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不是想用就用案例: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运输的1000箱消毒用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03年5月28日至5月30日。2003年5月29日,汽车运输公司以保险费过高为由拒付保险费,并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而汽车运输公司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提出解除的,所以,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其应对解除合同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理由成立,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承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这种任意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权,则投保人不能行使此权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如保险法关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两种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当事人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权利人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保险责任必须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开始。上述两种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责任应在约定的时间开始,自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责任开始前这一段时间内,投保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符及公平原则,法律在规定投保人享有任意的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投保人提出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投保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约定对法律的排除适用,予以承认。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过错的情况,这些规定比较多而且复杂。投保人谎报、制造“军情”案例:2001年9月,某机械制造企业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企业的厂房及设备,保险费5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2002年6月,机械制造企业称其厂房内的设备及部分产品被盗,财产损失600万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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