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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管理办法解读.ppt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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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提纲一、《通知》和《办法》出台的背景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一、《通知》和《办法》出台的背景(一)基于当前形势的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一、《通知》和《办法》出台的背景(二)基于解决当前出口退税政策管理方面存在的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1、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2、出口退税文件法律级次低所带来的规范性差、争议多的问题。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通知》(附件4)明确了二大类10种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增加上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企业收购同类型或相关性产品;调整集团公司视同自产规定;增加生产企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明确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对外援助的货物。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二)扩大了部分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通知》第一条】1、取消原来对受托方限制的规定,新规定对受托方未有禁止性规定。即:生产企业亦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交委托方退税。2、扩大修理修配货物范围。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3、扩大用于对外承包工程货物退税范围。明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可以退税。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通知》第六条第(一)款中列举了3类21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其中,征税改为免税。主要包括:(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4)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5)外贸企业取得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合法购进凭证的出口货物(包括农业生产者收购出口的农副产品);(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四)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取消延期规定。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款】延期申报的规定取消。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五)明确视同出口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除本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通知》第一条第(二)款7点】二、《通知》和《办法》的主要变化(六)减少备案单证与原规定相比,取消了出口货物明细单的备案。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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